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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的損失賠償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
該條規定了違約的基本形態和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違約,即違反合同。現實中違約形態表現多樣,不少學者對此都有歸納,如有的將債務不履行分為拒絕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四種狀態,有的則強調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部分違約。這些歸類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難免有所疏漏。本文從分類入手,闡述違約形態,以適用各種違約現象。違約行為從不同角度可做多種分類。
1.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部分違背締約目的的,為非根本違約。同樣一個違約行為,可能導致根本違約,也可能是非根本違約。例如,顧客買二米五布料,商店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裝,二米三布料不夠置裝用,商店構成根本違約,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單,雖短二分米,但不影響使用,商店則構成非根本違約。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卻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違約與侵權行為競合,例如,債務人給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缺陷,導致債權人中電死亡,即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種瑕疵履行,故將與其對應的其它瑕疵履行稱為一般瑕疵履行。
4.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
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可分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履行和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債權人超逾履行期受領的,為債權人受領遲延。
違約行為的其它分類可見下面條文解釋。
違反合同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此外,還有支付違約金及定金責任等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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