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畢業簽訂就業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
所謂的大學生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校國家計劃內全日制畢業本科生、研究生找到工作后,根據學校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或與用人單位和學校所簽訂的三方協議。目前正值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高峰,因為就業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就業協議的相關問題,大家有必要做一些了解。
【典型案例】
小張在大四時到一家廣告公司實習。由于實習表現突出,小張與該公司達成就業意向,并簽訂了就業協議。雙方約定,服務期為3年,如果小張提前解約必須賠償公司1萬元。至于協議中的待遇、福利等條款暫為空白,公司人事部門讓他先簽名,具體條款過幾天再補上。小張覺得自己是經熟人介紹來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兒。“找個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別人有啥咱有啥唄,差不了多少。”小張便在協議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正式上班后,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僅1年,而且也沒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條款。由于待遇與其他員工相差比較大,小張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提出,必須按就業協議的規定賠償1萬元。小張不服,準備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小張是否需要向公司賠償這1萬元?
【案例評析】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 法律適用不同及爭議處理方式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單位報道后,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畢業生正式畢業后要到單位報到,單位在畢業生報到上班時無條件地錄用;同時,單位應當提供“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工作崗位等內容。就業協議屬于普通的民事協議,因而受民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的調整。
因此,就業協議簽訂后,學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過程中的爭議,一般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協調。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履行勞動合同所產生的爭議,則需要先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條款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主要有: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而就業協議有關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很多與勞動合同一致,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用專章規定了就業協議,并規定就業協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1、服務期;2、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4、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5、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6、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效力銜接
在大學生畢業之前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簽訂就業協議的身份是一個普通的民事主體。隨著大學生的畢業,可以取得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在大學生報到入職、用人單位接收后,就業協議實際上便已失效,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
在本案中,在小張畢業后到廣告公司入職的同時,雙方早先簽訂的就業協議實際上會自行失效,因此,公司如果要求小張支付就業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就業協議中違約金的約定
不少畢業生求職時“騎驢找馬”,簽訂就業協議后如果找到更好的發展機會,往往不惜以支付違約金為代價,違反就業協議。據了解,原來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違約金金額一欄是沒有上限的,基本都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不少用人企業為了留住畢業生,往往規定很高的違約金,甚至出現過高達上萬元甚至幾萬元的違約金。2005年版的《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開始對畢業生違約金金額規定了上限,即不高于畢業生第一年的月收入。規定違約金上限不僅將大學生的違約風險降低到合理范圍內,同時也可使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更加負責地填寫“工資”一欄。往常不少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書的“工資”一欄內隨便填寫一個數字,或者含糊寫上“按國家相關規定”。當違約金與工資的數額掛鉤之后,不少用人單位將不得不重視“工資”這一欄并認真填寫,以免發生違約責任時不能明確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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