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后簽合同不合法
眼下2015屆的畢業生也陸續投入到找工作的隊伍中來,在與用人單位商談薪資的時候,有哪些注意事項,在2014屆畢業生找工作的過程中,職場新人們都遇到過哪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面為大家進行了簡單的盤點。
A、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陳同學即將畢業,在參加校園招聘的時候,應聘上了一家軟件公司,并且雙方都比較滿意。不過對方告訴他,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為1800元,轉正后的工資能夠達到3500元以上。
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該公司“3個月試用期滿后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陳同學試用期的工資并不符合相關規定。
B、試用期被解雇也有賠償
王同學是2014屆的畢業生,不過至今他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單位,此前他曾經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了兩個多月,當時與用人單位商定試用期為3個月,沒想到試用期快到的`時候,單位突然將自己解聘了。
與他有類似遭遇的還有幾個同學,王同學告訴記者,“后來我們聽人說,招我們的時候正好是公司最忙的時候,當時因為在試用期工資比較低,拿到手只有1860元,過了那段時間,公司就直接不用我們了,相當于我們成了公司的廉價勞動力了。”
由于是試用期被解聘小王很無奈,記者了解到該貿易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需在充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像王同學此前所在的貿易公司如果無故開除員工,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C、工作30日內就應繳納社保
李同學是2014屆的畢業生,在一家銷售企業工作,讓她郁悶的是,已經工作了三個月了,公司卻還沒有為她繳納社保,問及原因,公司的回復是,根據規定,只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才有社保,她認為這項規定不合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部分企業為降低成本,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做法是違法的。 李同學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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