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三方協議”需承擔違約責任
小王是貴州師范大學2014屆中文專業畢業生,去年考公務員后,為了“保底”(省公務員的考試和錄取要次年的5月才有結果),12月與珠海路一家房開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今年5月,小王被某國家機關通知錄取。當房開公司得知小王已到別處上班的消息后就將其告上法庭,小王被判向公司賠償2000元的違約金。
記得當年班上有一位同學,在校表現不錯、成績也很優秀。找工作的時候一口氣面試了多家企業。12月初的'時候接到了一家單位的offer,他就急急忙忙地找學校與這家企業簽了“三方協議”。過了元旦,他心儀的那家銀行終于結束了所有的面試招聘流程,最終我那位同學也很幸運地被錄取了。最后,他還是選擇支付了5000元的違約金之后,與銀行重新簽訂了“三方協議”。
“很多畢業生都抱著‘騎驢找馬’的心態,先簽個工作墊底,以后找到更好的再換。”張紹林表示,畢業生們所簽訂的三方協議并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學校、學生本人和用人單位都應該遵守上面規定的條款。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后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從而影響學校今后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在此,提醒應屆畢業生謹慎對待簽約事項,簽署三方協議后,不能把違約當成兒戲,一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值得提醒的是,違約可能會影響畢業生的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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