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居住證辦理條件及注意事項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那青島居住證怎么辦理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青島居住證辦理的內容,歡迎閱讀借鑒。
(一)辦理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二)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相關注意事項:
1、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2、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交回原證
3、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區、縣范圍內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本市區、縣,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應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重新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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