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內蒙古醫科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復試工作原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是碩士研究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基礎環節,也是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隨著碩士生招生規模和學校招生自主權的逐漸擴大,復試工作在整個碩士生招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必須積極探索和改革完善復試形式和方法,堅持科學選拔,嚴格復試標準和程序,提高復試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條 所有擬錄取考生均必須參加復試,復試時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和客觀評價,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三條 各培養單位按學校審定的2016年碩士生分專業招生規模分配表規定的數量和類別進行。原則上參加復試的考生總數不低于學校招生總規模的120%。
第四條 各培養單位根據教育部、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和學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有關復試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學科特點的復試標準、形式和辦法。復試標準和辦法須報研究生學院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為維護考生合法利益,各學院及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必須提前將復試標準和復試辦法告知考生,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健全監督機制。
第二章 復試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研究生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制訂學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根據全國及自治區復試分數基本要求確定本校復試分數線,分配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當年招生名額,審批各培養單位上報的復試合格考生名單,統一協調全校的復試工作并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和經費保障等。同時成立由學校紀委書記任組長的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紀檢監察督導組,全程負責監督和檢查研究生復試各環節工作。
第七條 為全面提高復試教師素質,進一步加強安全保密教育工作,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對參與復試工作的教師進行有關政策的宣講,同時要組織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針對不同學科特點和生源情況對復試教師進行有關復試內容和復試方法等的培訓,建立和加強復試全過程的錄像、錄音制度。
第八條 各研究生復試單位應成立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碩士生導師若干名。各培養單位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根據學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復試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復試實施辦法。
2、根據本單位或牽頭組織單位各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各專業復試小組,審查確定各復試小組的成員名單。
3、負責組織實施并審核各專業復試小組實踐技能操作、綜合素質面試執行情況及相應復試記錄和復試結果的完成情況。
4、及時公布復試要求、復試安排等信息。
5、負責組織對考生其他情況的審查工作。
6、負責確定本單位復試合格及二級學科排名名單,并在生源不足時配合研究生學院提出申請調劑復試的建議名單。
7、負責對參加復試未被錄取考生的必要解釋和遺留問題處理。
第九條 各培養單位要于3月28日上午將以下材料報送研究生學院:
1、本單位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本單位的復試實施細則辦法;
3、各專業復試小組成員名單;
4、各專業復試日程表。
第十條 各培養單位應在本單位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招生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各專業的復試小組,具體負責本學科、專業考生實踐技能操作考核和綜合素質面試。各復試小組至少應有5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辦事公正、無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報考本專業研究生的教師組成(另設記錄員1人,不列入復試小組成員),設組長1人。為體現復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則上復試專家組外聘專家不少于1/3。復試小組在評分前應明確評判規則、評判標準以及小組成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復試小組成員為實名制,現場獨立評分,并形成復試小組面試意見。各單位復試環節注重發揮學位點、導師組的作用。 第十一條 復試全程須使用專用攝像機和錄音設備全程、全覆蓋清晰錄像和錄音。所有復試所涉考試材料(包含答卷、成績評定書面記錄等)、視頻監控資料、影像及錄音資料等須保存至復試結束后3年。
第十二條 與考生復試成績相關的所有復試書面記錄材料均不得存在缺項及存在無相關人員簽字的涂改等情形。如有涂改需要包括組長在內的兩人簽字確認同時清晰標注修改時間。
第三章 復試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復試內容、形式和程序
1、復試內容包括以下部分
(1)外語筆試(100分)。
(2)專業課(100分)。
(3)實踐技能考核(100分)。
(4)綜合素質能力測評(100分)。
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涵蓋大學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考試。
2、復試形式及要求
(1)外語筆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復試外語難度相當于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水平,考試內容包括公共外語及醫學外語,采取閉卷筆試形式考試,時間為1小時,滿分為100分。該成績將作為考生是否進入二級培養單位進行復試的依據。
(2)專業理論課復試形式采取閉卷筆試形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由學校統一組織,按一級學科專業或二級學科專業組織命題。主要考核考生對該一級學科專業或二級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學科前沿動態掌握的程度以及運用知識和理論來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專業外語可融入專業課考試中以名詞解釋等形式進行考核。
(3)實踐技能操作考試主要了解考生的實際操作和動手能力,各學科專業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有針對性地設置考核內容和形式,但必須有規范記錄和評分標準,杜絕印象給分。本環節考核滿分100分,其成績按要求填入“復試考核記分表”的相應欄中計入復試總成績。
(4)綜合素質能力面試是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況,主要考查其思想品德、身心健康、人文素養、表達能力、知識面、邏輯思維、專業思想、舉止表達和禮儀等方面內容,滿分為100分。面試由學位授權點的專業復試小組自行組織,面試情況要用專用紙張記錄,面試時間不少于20分鐘,應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考核中應以問題的形式融入外語聽力與口語測試。成績填入“復試考核記分表”相應欄中計入復試總成績。
(5)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的兩門業務課的試題命制及評卷等考務工作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荚囆问揭宦蔀殚]卷筆試,每門課考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均為100分。加試的兩門業務課程應涵蓋所報專業要求的本科主干課程,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且不準與專業課復試內容重復。
3、復試程序
(1)資格審查:根據確定的復試名單,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到研究生學院報到。
、偻鶎卯厴I生須提交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和由所在單位蓋章的本科期間成績單1份。
②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供就讀學校有效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教務部門蓋章的本科期間成績單1份。
、弁葘W力考生還須提交大學外語四級合格證以及省級以上正式刊物(有ISSN/CN號)上公開發表過與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的一篇論文或具有通過省級鑒定的科研成果。
④少數民族(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考生還須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⑤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加蓋有教務部門公章的全部本科課程的成績單及大學外語四級合格證、學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匏锌忌鶓趶驮嚽皬膬让晒裴t科大學研究生學院網頁(https://211.82.159.193/yjs/)下載《政治審查表》一份,由考生所在單位如實填寫考生政治思想、業務能力等方面的情況并加蓋公章,務必注明其報考類別(非定向就業、定向就業)。
、呖忌峁┑纳鲜霾牧先缬信撟骷僬邔⑷∠麖驮囐Y格。
(2)復試: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所有上線考生由學校統一組織進行外語筆試、專業理論考試。成績達到標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復試單位報到。所有復試項目和內容、要求、程序按下發的“復試考核記分表”所制定的內容進行并按相應權重當場評出得分。
(3)各培養單位于4月1日下午5:00前將“復試考核記分表”和有關復試材料按行政隸屬關系簽字、蓋章后報送研究生學院。各單位復試結束后上報以下材料:
、倏忌鷮嵺`技能操作文字記錄
、诳忌C合素質能力面試問答記錄
③復試考核記分表(附件4)
、2016年各學科、專業參加碩士研究生復試考生情況匯總表(附件5)
⑤2016年參加碩士研究生復試教師匯總表(附件6)
第十四條 各培養單位碩士研究生復試時間定于3月29日—4月1日進行,同時網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破格復試、降分復試
第十五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于《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第一志愿專業復試(簡稱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不再進行破格復試。
第十六條 對生源不足的專業,可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缺額數適當降分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第一志愿專業復試,只能對初試總成績和公共科目單科成績擇其一降分,不得兩者都降。不得低于教育部公布的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進行降分。
第十七條 破格和降分復試錄取總人數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給本單位碩士生招生總規模的3%。
第五章 調劑原則
第十八條 復試人數的確定要嚴格執行學校審定核準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報考二級學科、專業為單位計算。上線人數大于專業計劃數的考生如不符合調劑要求,只能按報考專業進行差額復試。達到國家復試分數線,但是未達到學校統一組織的外語考試、專業課理論考試標準的考生將不能參加學校的后續復試。
第十九條 調劑復試條件
1、需調劑轉入考生的專業應是學校線上生源不足的專業,調劑轉出的考生必須是我校線上生源充足的專業。
2、調劑轉入考生的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專業復試分數基本要求且符合所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詳見本年度招生簡章)。
3、初試統考科目與擬調入專業統考科目相同專業之間可以調劑,綜合考試(300分科目)不同的學科專業之間不可以互調(臨床醫學類的學科專業可調向基礎醫學各學科專業)。初試統考科目門數不同但報考專業相同的考生之間可以調劑。
4、各專業調劑首選非成人類本科生且具有學士學位者,不接收同等學力考生。不接受跨專業報考考生。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只接受一本、二本考生,不接受四年制理學學位考生。
5、調劑程序
所有需要調劑的考生均需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s://yz.chsi.com.cn)在網上填報調劑志愿。
6、調劑具體要求詳見《內蒙古醫科大學2016年復試調劑方案》。
第六章 大學生士兵計劃招生
第二十條 為貫徹落實征兵工作有關精神,鼓勵更多大學生參軍入伍,并為退役大學生士兵提供更多成長成才通道,教育部設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以下簡稱“大學生士兵計劃”),專門招收退役大學生士兵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 “大學生士兵計劃”為專項計劃,專項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報考“大學生士兵計劃”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達到學校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計劃的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可申請調劑到“大學生士兵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符合學校確定的接受其他招生單位“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
第二十四條 納入“大學生士兵計劃”招錄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加分政策。
第二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政策,學校自主確定報考“大學生士兵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
第七章 初試、復試成績的計算辦法及權重
第二十六條 復試總成績計算方法:復試總分滿分為400分,為外語筆試、專業課筆試、實踐技能、綜合素質四項成績之和,四個考核項目中,要求外語、專業課符合復試要求、其他兩項均須達到60分。少數民族考生(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在其復試總成績基礎上再加上當年國家民族政策照顧的分數。
第二十七條 初、復試成績權重與入學考試總成績計算:各專業擬錄取碩士研究生最后的入學總成績,按初試成績占60%、復試成績占40%權重后,按下列公式以百分制形式計算表達:
本專業初試成績# (復試總分 + 民族政策分*)
入學總成績 = ————————×6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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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西部計劃、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項目且被國家認定的考生可享受在初試成績基礎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顧。
*主體少數民族(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享受當年國家民族政策照顧分數,2016年分別為醫學40分、理學30分、中醫學門類40分,其他民族無此項加分。
第八章 錄取原則
第二十八條 考生錄取以本單位、本專業復試合格考生總成績排名為序,按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各專業錄取人數按照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分單位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原則上不做更改。
第三十條 每組導師最多只能招收兩名研究生。
第九章 復試不予錄取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 復試不予錄取的條件
1、外語、專業課任何一項成績未達到學校劃定的分數線。
2、實踐技能、綜合素質面試任何一項不及格者(<60分)。
3、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中有任何一門不及格者(<60分)。
本科考生符合前兩項,同等學力考生符合三項中的任一項者即不予錄取。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因保留入學資格占用當年的招生計劃,本年度將不保留入學資格考生。
第三十三條 非定向就業與定向就業的確定原則上按照考生一志愿填報的志愿進行。在此基礎上,凡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均須確定為定向就業,有工作單位且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均須確定為定向就業。
第三十四條 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前,須由所在單位認真填寫“政治審查表”并確認報考類別(非定向就業、定向就業)。
第三十五條 定向就業培養研究生及享受少數民族分數線的考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合同。
第三十六條 對于非定向就業培養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數民族分數線的考生在錄取前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定向就業研究生(非享受少數民族)的人事檔案,在錄取時可由原單位保管其檔案。
第十一章 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三十七條 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
第三十八條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紀檢監察督導組全面加強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并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監察。
第三十九條 實行信息公布制度。各研究生復試單位在復試、錄取中的復試工作辦法、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結果等信息應及時公布。
第四十條 實行復議制度。對于個別考生,如果通過一次復試無法確定能否錄取或考生對復試結果(復試完后的第二天)提出異議,可由本人或培養單位提出重新復試申請,經學校招生復試領導小組核準后,有關復試單位可對其組織進行二次復試。
第四十一條 在研究生復試期間,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并應有專人受理。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紀檢監察督導組責成復試工作小組進行復議。
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聯系監督電話:
咨詢電話:(0471)6653193
舉報電話:(0471)665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