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是什么?下面YJBYS小編為你整理最新政策如下!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管理,保障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及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12〕62號)、《教育部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等規定,結合湖南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是指經批準的獲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質的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合作,為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和簽證、組織安全教育、協助就學行程安排與聯絡等服務活動。
第三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省教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應當以培養人才為宗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合理收費。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的審核。全省各級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省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省級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注冊和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請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六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湖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備法人資格;且營業執照的主要經營范圍核定為“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中國境內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三、具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留學政策,具有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經驗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專業資格的人員;
四、與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并簽署有效的合作協議;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六、應當存有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備用金;
第七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需在征得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和證明(一式三份):
(一)《湖南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和相應證明文件;
(四)辦公場所及辦公設施證明;
(五)與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署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中外文本)以及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簽約方的資質認定證明文件;
(六)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行政區域及可行性報告;
(七)機構章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規程及突發應急事件處置制度;
(八)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八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予以批準的,發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機構應在接到《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通知書》15個工作日內,與省教育行政部門和指定的銀行簽訂《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并按協議交存備用金。申請機構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已交存備用金的有關證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第十條 省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向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交納備用金。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確認書》。
省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交驗原件);
(二)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復印件(交驗原件);
(三)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復印件(交驗原件);
(四)所在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函;
(五)分公司負責人、工作人員簡歷和有關證明;
(六)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第十一條 省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省內(注冊地點以外)開設分支機構,憑《資格認定書》和營業執照按照屬地原則向擬設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并在擬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由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運營
第十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為已完成義務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教育情況、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詢;
(二)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三)代辦國外高等學;蚱渌逃龣C構入學申請;
(四)指導、協助辦理出境所需的簽證、公證等材料;
(五)組織在外學習、生活、留學安全等注意事項的行前培訓;
(六)幫助聯絡、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務。
第十三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以開展語言培訓、留學預科等具有學科知識內容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活動。
第十五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服務對象簽署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承諾,并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費用、收費方式等事項。發生合同爭議時,應當按照我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第十六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主要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自費出國留學服務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確認書》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八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到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因解散、停業等申請終止中介服務的,由中介機構在解散、停業6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注銷資格認定書。
第二十條 因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自破產宣告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自費出國留學服務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即行無效,省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注銷其資格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注銷或撤銷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書后,應及時抄告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注銷或撤銷資格認定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繳還資格認定書,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繼續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該資格認定書自有效期滿之日起失效,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繼續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為行會成員提供服務,發揮自律作用。教育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章:備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經營范圍內的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其應當依法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用于支付行政罰款和罰金。
第二十五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與省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簽訂《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備用金存入指定銀行中該中介服務機構的委托帳戶。備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實行監管,專款專用,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六條 備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歸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不得用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外的任何用途。中介機構破產、解散時,備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按照仲裁機構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行政罰款、罰金時,可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請(并附仲裁機構、行政管理機關、人民法院的裁決書、處罰通知書、判決書復印件)。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不支付罰款、罰金,拒不執行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可由執行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執行。
第二十八條 備用金被動用且低于規定數額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
第二十九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或者主動終止中介服務業務后,如90日內未發生針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省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開戶銀行領取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對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自費出國留學服務中介機構年度審核表》、法人歷年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的信息公示情況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由省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年度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信息公示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第三十一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認定書。
(一)以承包、轉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
(二)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未通過、經整改仍不具備條件,但繼續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業務的;
(三)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繼續從事中介服務業務的;
(四)跨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未備案的;
(五)中介機構動用備用金后未按期補足的;
(六)擅自組織語言培訓、留學預科等具有學科知識內容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七)發布虛假信息、廣告,在境內組織非法中介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材料辦理自費出國留學;
(九)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服務對象在境外發生糾紛或突發事件,且不及時進行處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 未經資格認定擅自從事或以留學咨詢、教育咨詢等名義變相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廣告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廣告管理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出入境和社會治安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不受理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外商獨資企業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申請。上述機構不得在湖南省從事任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適時公布獲得或者被取消《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年審結果,并隨時接受公眾查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制定前已經獲得《資格認定書》的機構,在有效期內可繼續從事中介服務業務。有效期屆滿后申請延期的,應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