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離職證明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憑證。擬證明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到期離職證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證明1
尊敬的xxx:
茲證明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職員,離職原因:勞動合同期滿。在職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證明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證明2
一、勞動合同到期還需要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的話也需要公司出具離職證明,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的補償金怎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就算是合同到期后職工本人在正常情況下決定要離職的,也應該按照公司規定的離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只要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一般公司都會給出具離職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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