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辦理“貧困證明”的觀察與思考
眼下正值暑期,各高校、?茖W校、中職校學生大多在家休假,前來民政部門開具“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或“貧困證明”的學生和家長逐漸增多。做為為民服務的窗口,熱情周到地為家長和學生提供便捷服務,本無可厚非,但在眾多的辦理“貧困證明”的學生中,筆者發現,有些家庭實際并不貧困,甚至還很富裕,有的穿著時尚,有的拿著高檔手機,有的甚至還開著小開。為什么這些并不貧困的學生都要開“貧困證明”呢?筆者就此做了一番調查與思考。
一、“貧困證明”的作用與現狀
一是作用很大。隨著我國高校資助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并全面實施,國家對教育的投入逐年加大,為了讓家庭特別貧困的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對貧困生的資助也在不斷增加。根據有關規定, 申請國家助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都必須出具三級貧困證明。
二是缺乏規范。目前,“貧困證明”沒有規范統一,各式各樣的都有,稍微正規一點的,在郵寄錄取通知書時,會附一份“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學生只須要填寫完整后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辦、縣(區)民政局這三級部門蓋上公章”;還有些學校和學生,自己寫一份書面材料,說明個人基本信息、家庭情況、貧困原因,蓋上相關部門的公章;另外一些中職學校,要求所有學生都交一份貧困證明。審批要求也不一樣,有的學校要求鄉鎮(街道)民政辦蓋章,有的學校要求有縣、鄉、村三級民政部門的公章。
三是出具隨意。各地在出具證明時標準不一,把關不嚴,或是出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鄉土人情的緣故,對申請人家庭基本不調查。還有一些學生,并不為了證明貧困而開證明,而是因為學校有要求而開證明,學生和家長很難不照辦,而民政部門也不好拒絕,既然不需要本級財政支出,不如做個順水人情,以免引起群眾不滿。就這樣,一張張沒有調查核實“貧困證明”應需而生,造成“偽貧困生”現象也越來越多。
四是造成不公。學校在認定貧困生時,民政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雖不是決定性的作用,但也是必不可少的手續,因為開具“貧困證明”的學生多了,給學校甄別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在方便真貧困生的同時, 也讓“偽貧困生”有了漏洞可鉆,部分經濟并不困難的學生和家長,也覬覦國家的助學金,都想從中分一杯羹,讓一些真正需要幫助的寒門學子失去了許多得到幫助的機會,甚至個別中職學校為了方便套取國家助學金,利用學生開具的貧困證明,虛報受助學生人數,套取中職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近些年,各地都有相關學校被查處,而這些學校之所以能輕易得手,民政部門開具的“貧困證明”,無疑是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的。
二、規范辦理“貧困證明”的幾點建議
貧困證明是民政部門公信力的擔保,是一種能換來經濟利益的行政憑證。但由于沒有規范和約束,演變成為一種形式,把好“貧困證明”審核關,拒絕“偽貧困證明”流入學校,保護真正貧困學子利益,是各級民政部門應擔的責任。如何規范地開具“貧困證明”,筆者認為要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是要明確貧困標準。貧困生標準的統一界定將增強高校在實施貧困生資助時的準確性,把錢真正用在貧困生身上。中央扶貧辦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2010年不變價)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也就是說,農村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2300元就是國家要扶持的“貧困線”。憑心而論,這一標準僅僅是一個基本的生活標準,民政部門在確定一個高校學生家庭是否貧困時,應該充分考慮支出型貧困家庭,如有些家庭突遇疾病、事故,或是教育等增加了支出,就需要民政部門認真核實。筆者認為,學生貧困家庭的確認,應該按保障該學生就讀期間基本支出外,家庭年人均可配收入是否低于2300元來確定這個家庭是否屬于貧困家庭。從民政工作者的角度來看,享受城市低保、農村低保家庭子女、殘疾人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兒;經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認定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的;發生重大意外傷亡事故的支出性家庭貧困子女;下崗失業人員子女是民政部門已經認定的貧困家庭,除此之外,民政部門就需要調查核實,慎重辦理。
二是要規范辦理程序。要堅持從下到上的程序,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是直接面對申請者的,也是最便于調查了解申請者真實情況的,應該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將申請者家庭人口,就業與收入真實情況注明,加蓋公章后,報鄉、鎮(街道辦)民政部門;鄉鎮(街道辦)民政部門應將居(村)的調查情況進一步核實,簽署意見并蓋章。需要縣級民政部門蓋章的,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該根據申請者情況分別找低保、醫療、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優撫、慈善等相關部門核對,并將“證明”的使用范圍進一步審查,根據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三是要落實審核責任。除了明確標準,規范程序外,還要明確各級的責任,民政公章必須要嚴肅慎重地蓋,要建立誰蓋章誰負責的責任機制。民政服務對象是民政部門已經準確掌握了解情況,可以直接認定辦理;對支出型貧困家庭和其他貧困家庭,鄉、村兩級必須認真調查,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貧困家庭標準的,該拒絕的必須拒絕;縣級民政部門特別要審核好“貧困證明”的適用范圍,把向誰證明,證明什么的問題審核好,避免證明流入社會,用作它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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