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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荷包:變相押金不埋單
護荷包:變相押金不埋單
表現:“恭喜您加入到我們的隊伍中來,請先繳納服裝費、檔案管理費、培訓費……”話沒說兩句,先給你開帳單,各類費用的來頭說得有鼻子有眼,工作尚未定論,荷包率先不保,要想得到工作似乎這金那金的一樣不能省,而事實上,金錢大多打了水漂,工作逼得你自己開口說退出,最后剩下的只是:輕輕地我走了,不帶走一分我的錢財。
提醒:在應聘過程中,類似這樣的情況并不罕見,對此,職業顧問認為凡是簡單聊兩句,草草應付面試后就說你被錄用的招聘企業,往往重視的是你的“財”而不是“才”。求職者應聘時要掌握好一個原則,即不要在應聘的過程中向招聘單位繳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證件。在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因此,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職者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可以大膽地提出拒絕,不要相信單位給出的適時退款的承諾,“如果用人單位連國家的規定都不遵守,他們怎么會遵守對求職者許下的其他承諾呢?”如果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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