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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收取押金于法無據
用人單位收取押金于法無據
-案例:
小王畢業后入職一家民營企業,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經過了三個月的崗前培訓,小王被安排到公司的核心業務部門擔任技術人員。為了防止優秀員工的流失,該企業收取了小王3萬元的服務期押金,并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滿前小王無權要求公司退還押金。一年后小王辭職,向公司索要3萬元押金無果,便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訴。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申訴請求。
維權提示:
投遞簡歷、置辦正裝等等已經成為應屆畢業生們的必辦事項,必要的支出無可非議,但是大家在面對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當受騙。比如說在用人單位以招聘為名收取面試、筆試費用的時候,大家要多思考一下,因為除了國家規定的可以收取費用的考試(比如國家及地方公務員考試)外,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收取所謂的考試費用的。另外,我們國家現在也已經禁止用人單位收取入職押金了,大家也應該注意。
法官提醒——
除了上述的幾種情形以外,由于目前法律沒有規范實習期用人單位和大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大學生畢業前參加實習時一定要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書面的協議,自行約定相關權利義務,比如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如何處理、實習報酬怎樣支付等。
另外,勞動關系存在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應屆畢業生正式進入用人單位之后,一定要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了解自己檔案的存放單位以及是否存在存檔費用和存檔費用的負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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