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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助大學生成功就業
春末夏初,又將有一批莘莘學子走出校門,奔波于各種招聘會。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之間勞動爭議案件時有發生,需要提醒畢業生誠信為先。
大學生在擇業的過程中,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一方面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要講求誠信,才能不至于最終造成被動。
就業協議有約束,簽訂須謹慎
2006年,作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應屆畢業研究生,小峰從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被某知名公司錄取。此時,小峰發現還有一家發展前景更好的單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這家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后又應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單位。他認為反正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對自己沒有約束力。
當小峰興沖沖地跑到原來簽訂就業協議的公司,請求解除就業協議時,該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業協議可以,但小峰必須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違約金。面對不菲的違約金,初出校門的小峰真為自己法律意識的缺乏懊悔不已。
評析: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確實不一樣。學生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時候,仍屬于在校學生的身份,學生和招聘單位之間的關系還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就業協議就沒有約束力。事實上,作為一般民事協議,畢業生就業協議雖然不受《勞動法》調整,但卻屬于《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在平等、自愿等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任意違反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大學生在決定簽署就業協議前,要認真對待就業協議的約定,特別是其中的違約條款,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與此同時,學校作為學生就業協議三方中的一方,應正確看待學生的違約行為。在目前的畢業生就業實踐中,部分院校出于學校聲譽等方面考慮,一般不希望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后違約,有的學校甚至規定不得違約或者違約后將不再給學生新的三方協議。學校的這種做法,在目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應該說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動是市場經濟的常態,也是一個學生作為公民所應該具備的人權之一。對于事關學生職業生涯發展的就業問題,學校應給予更寬松的選擇空間。當然,主張學校應該給學生更寬松的就業選擇空間,不等于鼓勵學生隨意違反三方協議。畢竟違約行為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因此,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前要三思而行。
此外,用人單位以過高的違約金方式變相強行留住人才的做法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對三方協議違約金的約定,各地可能有不同規定,但是對其上限作出規定則無異議,對違約金的約定應在合理的范圍內。
員工學歷作假,勞動關系被解除
2007年3月,張某憑借河南某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畢業生的身份,到上海某催化劑公司應聘行政助理職務,經面試考核等程序,張某成功被招聘為該公司職工。同月,張某被公司通知到生產技術部操作崗位鍛煉。公司對張某在公司的表現基本滿意。到了這個階段,張某認為自己已經達到了成為該公司員工的目的。
張某所提供的《個人簡歷•受教育情況》內注明1998年至2002年在“河南某大學”讀企業管理專業,獲本科畢業證、學位證、英語六級。但是,公司根據該簡歷在國家教育部指定的網上查詢,卻沒有找到張某所稱的“河南某大學”。張某提供的學歷有問題!公司馬上和張某聯系,張某辯稱其簡歷寫錯了,應該是另一所院校。根據查詢,張某重新提供的畢業院校是存在的,但是公司自去該校查詢張某情況時,卻發現該校并沒有張某所稱的企業管理專業,也沒有張某所提供的畢業證書編號位數,核對該校畢業生查無此人。由此,張某以假學歷進行應聘已被證明是事實。盡管張某聲稱可以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但是公司還是毫不猶豫地解除了和張某之間的勞動關系。違背誠信的張某最終沒有實現自己的上海夢。
評析:
近年來,隨著大學的擴招,大學生的數量在逐年增長,相比以往“千軍萬馬搶過獨木橋”的殘酷競爭,現在的大學普及率已經有很大提高。相應地,大學畢業生數量的快速增長,使得大學生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同時,社會和家長對大學生往往給予比較高的期望,因此現在的大學生面臨的壓力是巨大的。但是盡管面臨不小的壓力,誠信仍是做人之本。如果采用一些不正當、不誠實的手段去試圖獲取工作機會,比如虛構自己并不具備的高學歷高文憑去滿足用人單位的一些必備要求,就違背了基本的誠信原則,不僅不能實現自己的就業愿望,發生糾紛時也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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