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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4陷阱
從勞動監察部門獲悉,根據對受理的群眾舉報投訴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案件總結發現,不少是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通過四種形式侵害勞動者權益。
“遙遙無期”的試用期
從楊浦職介專家孫海芳處了解到,一些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常常會在“試用期”上動腦筋。才半年合同,試用期卻有3個月。利用試用期的低薪“了解”得沒完沒了。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永不留用”的試用期
目前有部分企業以各種理由告訴求職者試用期不合格,再以低廉的薪資繼續招聘相同崗位。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代表企業可以為所欲為,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可無故辭退員工。
“超級低價”的試用期
某高校大四學生小吳找到了一份在培訓學校代課的工作,進校時校方承諾每個月肯定有2500元工資?梢粋月后,小吳只領到了800元。此時,校方給出的理由是小吳尚在試用期內。
解答: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正式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為960元/月。求職者不要輕信企業的口頭承諾。
“試過再簽”的試用期
一些單位故意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從而達到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目的。
解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只有簽訂了正式的勞動(聘用)合同,雙方才可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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