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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現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這個看似合理的“行規”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為此,勞動監察部門提醒: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試用期也有最低工資標準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曾經開展過關于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的專項檢查,結果顯示,有一半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檢查,以試用期為名不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此,該市勞動保障部門強調,畢業生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據有關人士介紹,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因此,原國家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據介紹,天津市目前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月薪530元。用人單位有權在這個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凡是低于這個標準的,均屬于侵權行為,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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