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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范圍將界定
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修正案草案將“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改為“只能”在上述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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