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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勞務派遣變成用工主渠道
現行勞動合同法于2012年1月1日頒布實施。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今天作草案修改說明時稱,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范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大問題。
他指出,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范,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等。
草案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為切實維護同工同酬原則,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草案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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