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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低于平均工資3倍免稅
據新華社電 單位給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個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時間如何認定?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如何申請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的部分按規定繳納個稅。“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不應界定為補償金,這部分收入應征收個稅。”
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優惠。自認定批準有效期當年開始,3年內可申請享受可享受15%優惠稅率,但需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逐年判定。
在西部大開發的產業政策中,我國頒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但原目錄已經到期,新目錄尚未出臺,那么,符合原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如何申請呢?
納稅服務司介紹,在新《目錄》公布前,符合原目錄規定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但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25%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新的《目錄》公布后,符合目錄范圍且已按稅法規定25%的稅率匯算清繳了的企業,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15%的稅率重新計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