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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試用期”變“剝削期”
對于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試用期,是首先要面對的職場“挑戰”。不過,在職場上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成了一些無良老板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
部分三資、私營企業和餐飲服務業的老板,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想急切上崗的心理,在勞動者“試用期”上玩花活。
他們往往以“試用”為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并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為此,勞動保障專家提醒大學畢業生,在“試用期”期間,在把握職場機遇的同時,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常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現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這個看似合理的“行規”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為此,勞動監察部門提醒: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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