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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能先試用再簽
“臨時工”、“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簽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想辭退就辭退,不支付補償金……這些行為都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走進了勞動合同的誤區。
四個誤區
誤區一:“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
早已被北京市的勞動法規取消的“臨時工”現象,還在不少用人單位中存在。實際上,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為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這些職工的合法權益!侗本┦袆趧雍贤幎ā访鞔_: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有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
誤區二:試用期過后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說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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