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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各種理由延長試用期,違法嗎?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對此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此外,職工在試用期以內或以外被“炒魷魚”,待遇也是截然不同的!秳趧臃ā返2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對于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但如果是在試用期外被“炒魷魚”,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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