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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門檻不再難過
試用期門檻不再難過
現在是大學畢業生在新單位試用的“高峰期”。對此,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針對“試用期”,作了更加全面、詳細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今天,我們邀請福建省勞動保障廳職介中心分別就試用期的解聘條件、工資、期限等熱點問題展開解讀。
「試用期之解聘」用人單位不得隨意“炒魷魚”
福州大學計算機專業的應屆畢業生小陳,在一家網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與企業簽了合同。由于工作中“小錯”不斷,她經常被部門經理訓斥。再過1個多月,她的試用即將到期,由于害怕被“炒魷魚”,小陳近來一直心神不寧。
解讀:有關試用期的解聘條件,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等8種情況時,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且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舉一個例子,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具體指出該勞動者的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還需強調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因此,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面試、簽訂勞動合同前,務必把錄用條件、崗位要求、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
「試用期之期限」長短要根據合同期限來定
讀者劉先生反映說,他剛剛被一家公司在試用期內解聘,他已在這家公司工作近半年,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解讀:如果劉先生是從今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隨意延長試用期的做法也是違規的。當然,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互相考察期,如果雙方互相了解,不約定試用期也是可以的。
「試用期之工資」試用工資不低于“兩條線”
針對試用期,許多讀者都反映存在“工資太低”這一現象。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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