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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也別忘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也別忘簽勞動合同
大學生求職高峰已到,各種招聘會上又見“儲備干部”、“試用期滿簽合同”等滿天飛。今早,記者就大學生面試、簽訂合同等熱點采訪了廣州權威的勞動專家。
“目前招聘會上常見所謂‘儲備干部’、‘月薪面議’等,并不規范。”市人力資源市場服務中心主任張寶穎表示,按照今年實施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這種告知是招人單位的義務,而不能等大學生問起來才告知。”張寶穎表示,“儲備干部”的稱呼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一種人力資源規劃,并非具體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同時,打出“月薪面議”,假如當場與面試的大學生講清楚薪酬待遇還可以,如果是收下簡歷以后再談,也不妥當。
據介紹,為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保障求職者合法權益,廣州市公益性的人力資源市場已經明確不準使用“儲備干部”、“月薪面議”等提法。
在近期一些招聘會上,還有人認為“企業在試用期滿三個月后就要和學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市勞動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處長謝迎建表示,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合同期限長短可以不同,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簽訂合同后不能再延長。謝迎建提醒:“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招“儲備干部”,大學生如何簽合同?謝迎建認為,“儲備干部”確不能說違法,甚至還有鼓勵大學生從基層做起的作用,但從簽訂勞動合同角度,如果只約定“儲備干部”,由于工作崗位約定不明確,則有可能產生勞動糾紛。因為,簽合同時最好是明確約定具體崗位,或者對儲備人才,既約定目標崗位,也約定前一兩年要先從一線崗位做起等內容,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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