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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陷阱:試用期貓膩多
不久前,小劉到一家酒店當了一名前臺接待員,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包吃包住,只給幾百元錢。小劉每天賣力干活兒,但還是在試用期滿后被告知:你不適合這份工作,結賬走人吧。
類似小劉這樣的遭遇,許多求職者曾有過。一些招人單位經常在“試用期”上打歪主意,多則幾個月,少則一兩周,一旦被這樣單位招聘上,往往白辛苦。
此外,試用期還有一種常見的陷阱,單位在簽訂合同之時,約定試用期必須要完成一定的指標,而這一指標對于聘用的新人難以逾越,勞動者就會以“不能勝任工作”而遭解聘;蛘吖疽笃赣萌藛T先交押金購買其產品,看銷售業績再選人,而實際上,產品根本無法推銷出去,最后只好被辭退。
國家法律規定試用期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約定的,勞動者應事先熟悉,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因為這類的侵權行為比較隱蔽,求職者受騙上當后難以收集證據。”該工作人員提醒,求職者事前要對用工方的經營內容、考核模式做一個必要的了解,不能被不菲的薪水吸引就貿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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