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一般什么時候發
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終獎,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么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于“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文件,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案例:
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1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于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范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此外,還有些單位在年底以各種理由勸員工主動離職,想逃避發年終獎。
法律專家指出:
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首先,是否發放年終獎,的確是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之一,但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改變它已經向員工做出的承諾,包括以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諾。用人單位不能以諸如“發放年終獎時不在職的員工不能獲得年終獎”這樣的內部規定排除在這一年中做出過勞動貢獻的勞動者獲得年終獎的權利。當然,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企業利潤或業績不好等原因,年終獎全部不發放或減少發放等。
一份關于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后發放,早一點的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對于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員工,不僅于事無補,還會激起員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員工的流失。
有人認為,年終獎在節前發,才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員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為,而且傷害了廣大員工的心。
“遲發年終獎是企業不相信員工,這會在情感上傷害員工。”梁偉權認為,既然“防不住”,還不如先給人家,高高興興回去過年,明年再回來上班。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讓員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創造一種輕松的工作氣氛,讓員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誰又愿意跳槽呢?
有法律專家認為:
法律并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后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于在過去一年里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于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于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后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1.關于年終獎費用入帳時間問題。
如果你公司年終獎金列入員工工資單上,則隨工資一起按你公司規定時間入帳即可。如果年終獎的發放未計入工資單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在發放當月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延伸閱讀:
年終獎怎么算?
1.關于年終獎費用入帳工夫問題。
如果你公司年終獎金列入員工工資單上,則隨工資一起按你公司規定工夫入帳即可。如果年終獎的發放未計入工資單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在發放當月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2.關于年終獎金的計稅問題。
根據稅法規定: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方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期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方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答應采用一次。
舉例說明。
員工A當月工資薪金所得1 000元,員工B當月工資薪金所得2 000元,另發放每人年終獎5 000元,則:
員工A。
1.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 0
2.年終獎應納稅額
尚未扣完的費用扣除數 = 1 600 - 1 000 = 6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5 000 - 600) / 12 = 366.67元,對應級距0-500元,適用稅率5%,速算扣除數0元。
應納稅額 = (5 000 - 600) * 5% - 0 = 220元
3.當月共計應納稅額 = 0 + 220 = 220元
員工B。
1.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 (2 000 - 1 600)* 5% - 0 = 20元
2.年終獎應納稅額
尚未扣完的費用扣除數 = 0元
確定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5 000 - 0) / 12 = 416.67元,對應級距0-500元,適用稅率5%,速算扣除數0元。
應納稅額 = (5 000 - 0) * 5% - 0 = 250元
3.當月共計應納稅額 = 20 + 250 = 270元
關于補充問題。存款單樣本
對于未列入工資單中的年終獎金,相關會計處理:
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 或 銀行存款
借:制造費用 等科目
貸:應付工資
(該分錄,也可與工資單費用一起合并處理)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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