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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試用期”盤剝 大學生求職看清勞動合同
臨近畢業,很多大四學生經過努力都落實了自己的工作或是與用人單位確定了意向。對于初涉職場的大學生朋友來說,就業之前還有一個關鍵的環節馬虎不得,那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當時麻痹大意,就有可能對今后的發展產生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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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單位會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這二者的差別是相當大的。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對勞動者的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各種保險、明確最低工資標準等,而勞務合同則僅僅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一種約定形式,一般不受勞動法的制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不平等條約說不
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有些單位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如規定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者解除合同時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等,強迫勞動者接受。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特別注意審查類似的條款,對其中有失公平的地方要及時提出異議。
試用期規定要明確
勞動法中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一是試用期內也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二是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三是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以此類推。
合理確定崗位條款
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故意在勞動合同中避開工作崗位條款,從而隨心所欲地變更勞動者的崗位,無限擴大其管理權,這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便可以任意變更合同內容,甚至故意進行刁難,勞動者卻無以應對,最后只有無奈辭職。
同時,對勞動合同中的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培訓條款、保密和禁止同業競爭條款等,都需要詳細審查。如工資數額是否確定及有無增資的條件,補貼及獎金的發放有無明確的計算依據和標準。至于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勞動法中都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發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定即可解決。
違約條款要慎簽
勞動合同中,對違約行為的補償主要是通過支付違約金來實現的,主要包括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培訓協議以及因失職造成損失等情形下發生的違約金。
最明確清晰的違約條款應當包括如下內容:構成違約的條件、賠償損失的范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等,上述內容應合法、公平,特別對其中關于提前解除合同及因培訓而產生的違約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視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后無力承擔巨額賠償陷入困境。
經驗談
寫在合同里才有效
王超 大學畢業一年,現為外企職員
我覺得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兩點要注意:
一是不要輕信公司的口頭承諾。我所在的公司中間經歷了一次大的變動,原來的老板把公司轉讓給現在的法國老板,新公司給我們的合同中寫著工資總計700元,人力資源負責人向我們承諾這是暫時的,很快能達到1500元,有的同事就簽了這份合同。事實上根本達不到公司承諾的數目。只有寫在合同中的,有明確約定的才能更好地得到履行,否則很難落實。
二是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合同期限。我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兩種合同期限可以選擇,一種是一年的,還有一種是9個月的。我考慮我簽合同的時間是在9月,如果簽一年的勞動合同,到下一年9月跳槽,找工作的機會不是很好。如果簽9個月的合同,到第二年五六月正好和應屆生一起找工作,就業機會多一些,于是選擇了后者。
別被“試用期”盤剝
李雪妮 大學畢業兩年,現在一家民營公司工作
當初我簽合同的時候,已經被試用了大半年,沒有任何底薪和保險,終于等到簽合同了,因為不太明白勞動合同,沒怎么仔細看合同就簽了。現在才發現當初的合同不合理。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最長試用期不能超過半年,而且應該從進入公司的時間開始算。
簽了合同之后,我發現其中沒有明確說明如果違約了要怎么賠償。我打算在續簽合同的時候把這一項補充上去,不然,將來出現糾紛就不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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