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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學生求職常見試用期陷阱
一是單約試用期。
目前,部分用人單位往往只與畢業生簽訂單約試用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6個月不等,為的是能夠在試用期內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是隨意延長試用期。
有些用人單位超長延長試用期期限,造成很多畢業生無限期被試用。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三是榨取廉價勞動力。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人力成本,給畢業生支付低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是試用期內拒交或欠交社保。
很多用人單位都以試用期不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為畢業生辦理社保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事實上,一旦勞動關系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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