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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招季應謹常見招聘陷阱
又到一年一度的校招季節,眾多應屆畢業生開始奔波于各類招聘會之間。而某些不良企業也趁此機會設置各種求職陷阱坑害求職者。對此,小編提醒廣大應屆畢業生要提高警惕,謹防四類招聘陷阱。
一是招而不聘。
不少應屆畢業生在參加招聘會時總會遇到很多熟悉的企業老是在招人,似乎總也招不滿。而事實上不少參加招聘會的公司根本就不打算招人,只是借機來做宣傳,走個形式而已。因此,應屆畢業生們要做好準備工作,對企業的情況、招聘職位有全面了解,以免費時費力,無功而返。
二是虛設崗位。
一些招聘單位在發布招聘信息時,經常對招聘職位的工作內容做模糊化處理,玩“文字游戲”,用一些聽起來職位很高的虛職招聘大學生做業務員。因此應屆畢業生在求職時一定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仔細分析,詢問工作細節。
三是變相收費。
部分應屆畢業生在求職時會被要求繳納類似面試費、培訓費等各類名目的費用,往往這類公司的面試很草率,通過率極高。對此重慶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提醒,這類打著招聘旗號的收費更需要警惕。按照有關規定,招聘單位不得以招聘為由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不管招聘單位是收取服裝費、培訓費,還是押金,求職者都應該堅定地說“不”。
四是偷換概念。
某些企業在招聘時對求職者許下各種口頭承諾,而入職后卻不認賬。對此,上述工作人員提醒,口頭合約充滿了極大的不確定性,應屆畢業生一定要當心。尤其是關于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合同期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細節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體現,避免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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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 先“試用”再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2 試用期成“隨意期”
“試用”多久才正常?勞動合同法采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然而,現實中常出現試用期超期,甚至無端續期的現象
陷阱3 試用期變“白用期”,說炒就炒,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然而在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合適”“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
專家建議
勞動合同是規避試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試用前,務必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檢查薪資、職位是否和錄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等內容。
入職前”惡補“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于維權,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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