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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檢測中心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全省各市、州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站、檢測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企事業試驗室及有關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合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緊緊圍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檢測管理工作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協會構建和諧社會,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橋梁紐帶作用,形成本行業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進一步提高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xx省武漢市中南路12號A座18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委基本職能,主要有下列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的學術考察和經驗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有關書刊和資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與咨詢服務;
(四)編制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方面的資料及培訓教材,組織培訓工程質量安全檢測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培訓工作;
(五)引導企業走質量安全效益型發展道路,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建協質量安全檢測分設機構的工作部署,組織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方面的評獎、評優、評先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活動,對企事業單位及重大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檢測進行鑒定和仲裁;
(七)依據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八)協調、指導各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協會(分會)的工作;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和質量安全檢測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1、正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2、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3000元;
3、理事單位
企業理事單位:特級、一級企業每年繳納3000元,二級企業每年繳納2000元;
其它理事單位:每年繳納1000-1500元;
4、會員單位
企業會員單位:特級、一級企業每年繳納3000元,二級企業每年繳納2000元,三級企業每年繳納1000元;
其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500-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過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及獎懲;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委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任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人選由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5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人。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調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任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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