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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材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注意:
(1)公司零星購買的書刊應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別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
(2)設備購置費。主要是指購置一般器具、圖書等費用,學員用書應由其自理,不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稅前扣除
2006年6月19日,財政部、全國總工會、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其中對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切實執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l號令),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稅收規定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企業屬于一般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如果屬于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但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應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即企業當年提取并且實際使用了的才可在稅前扣除,扣除上限為企業當年計稅工資總額的2.5%;企業雖在當年按規定提取,但未實際使用的教育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對于你公司2006年以前年度的職工教育經費累計余額,根據上述規定,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必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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