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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除員工怎么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開除員工時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賠償金的,這是對開除員工所做的經濟補償。當然,賠償金的標準不一,需要視工作年限而定,而且也并不是所有被開除的員工都可以獲得賠償。本文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開出員工的相關賠償標準。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原因,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同時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么樣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對所開除員工的賠償是有一定前提的,并不是所有被開除的員工都可以獲得賠償,所以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責任究竟是自己還是公司。
【案情介紹】
小戴是湖北人,2004年8月進入昆山某電子公司工作。該電子公司規定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單,未辦理請假、休假手續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論處。
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為春節假期。因路途遙遠,小戴于當年1月30日就通過公司內部網絡填寫請假單,請求2013年2月8日、16日、17日請假三天。對此,該電子公司多次與小戴進行談話,提出因設備檢修要求小戴春節期間留守。小戴表示,因離家較遠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節家里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節留守。
2013年2月7日晚,小戴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兩天后,公司通過內部網絡退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小戴對此并不知情。2月18日,小戴回到公司上班。此時,公司卻以小戴連續三天曠工為由作出了開除小戴的決定。
【法院判決】
小戴不服仲裁和法院一審裁決,于去年7月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明確答復。雖然電子公司與小戴協商春節留守事宜,但該情節并不能證明電子公司明確拒絕了小戴的請假申請,且小戴對公司春節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春節假期開始之后才駁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對小戴作出了開除的決定,沒有給小戴申辯的機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據此,蘇州中院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法官提醒】
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盡早進行答復,便于員工作出行程安排;當然對于員工而言,亦應按照誠信原則及早向公司提出請假申請,便于公司進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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