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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2016
中小微企業是怎么劃分的?以下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給大家整理提供的劃分標準,快來閱讀看看吧。
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定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用來規范中小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國務院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國家統計局折疊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折疊備案對象
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應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或獨特的核心競爭力;二是其產品或服務在行業或細分市場占一定規模,或有明顯創新特點,或處產業鏈關鍵環節或有特定品牌價值;三是擁有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適應的創新團隊和經營管理團隊;四是初步建立了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創新機制,具備持續創新能力。折疊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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