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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繼續教育論文
現今,我國法官繼續教育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質量評估體系,一般都是通過心得感想或是問題感受等較為主觀的文字表述來考察教育成效。雖然這種“逢訓必考”的考察方式較之前已然是一種進步,但對于保障教育效果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我們不僅需要通過考察受訓者來推測教育效果,更需要的是以積極反饋為基礎的雙向考察來保障繼續教育的針對性。
關鍵詞:法官 繼續教育
當前,法官素質作為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我國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決定力量,正越來越引起社會公眾和廣大學者的積極關注。提高法官素質,實現法官精英化已是大勢所趨,人們也紛紛為此獻計獻策,關注和討論頗多的是如何改革我國現行的法官選任制度。筆者認為,改革我國現行的法官選任制度固然非常重要,但法律職業的特點和我國現職法官的素質狀況決定了加強法學繼續教育也應是實現我國法官精英化過程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法學繼續教育存在的一些缺陷也說明它有改革完善的必要。本文擬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官精英化:司法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在理性的法治社會中,由于“法律形式主義”規則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并進行管理社會的活動而處于中心地位,對于這些規則加以解釋、運用并對社會生活、生產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進行權威評判的法官們也就擔負起了一種核心的社會功能。通過司法審判,他們不僅起著定紛止爭、懲戒違法犯罪的作用,還承載著導引民眾行為、宣揚國家政策和政府立場、控制社會并維系統治秩序的重要使命。在私力救濟手段效果不佳并受到嚴格限制的今天,人們常常寄望于權利保障的最后防線———司法救濟,期望通過司法審判來保障其政治、經濟與文化權利,并在權利受到威脅或侵害時法官們能提供及時、公正的裁決。司法既然擔負著如此重要的社會角色,承受著如此厚重的功能期待,法官的素質便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便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1}法官們的素質如何決定了這道防線的堅固程度。
法官不是一個大眾化的職業,而是一個精英化的職業。法官的精英化是與法律職業專門化相伴隨的。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發展,司法機構從國家機器中相對獨立出來,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同時,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強,法律體系本身的不斷成熟和完善,運用法律的技術性和專門化程度也越來越高,法律職業的專門化就十分必要。司法工作的技術性和極端重要性要求一群受過良好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運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參與進來,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雖然在法律職業者之中,檢察官、律師對法律的適用和裁判的形成也有重大影響,但由于握有審判權和裁判權的是法官,他們的權力運用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具有直接的影響。因而,人們理所當然地要求法官必須是較之檢察官、律師更為精英化的職業群體,理所當然地要求法官必須是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道德修養的人士,必須是民眾可以而且值得信賴的人士。所以,許多國家對法官的資格要求比律師、檢察官更高。在英美法系國家,絕大多數法官都是從優秀律師中選拔而產生的。擔任英國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須有不少于7年出庭律師的經歷;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師的經歷。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士還需要經過由業余法官、法律界人士所組成的專門委員會進行面試和嚴格的選拔,才有可能被確定為法官候選人。在日本,志向做法官的法學本科畢業生首先必須通過錄取率極低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者還必須作為司法實習生進行至少2年的學習生活,期滿后才取得法曹資格,然后才可擔任助理法官,若要被任命為法官還需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既然被任命為法官是一個漫長而充滿障礙的擇優過程,這一過程也便確保了法官不會是一個大眾化的職業群體,而是一個精英化的職業群體。
我國正處于一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偉大的改革時代,在這一過程中,傳統沉寂和諧的靜態農業社會模式已被動態的、喧囂的工業社會所取代,人與人之間基于血緣地緣的傳統身份關系正讓位于基于利益而聯系的現代交往關系。在這種交往關系中,因利益多元而產生的利益沖突大量發生,作為法治國家中實現權利的最終和最重要救濟手段的司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社會治理過程對司法作用的仰賴也空前增強。然而,傳統的司法面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些力不從心,現有的司法體制、審判方式和法官制度等等都存在著一定缺陷,司法審判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造成的裁判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不僅未能實現人們對司法的功能期待,而且損害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為此,改革和完善現有的司法體制和審判方式,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確保司法的廉潔公正勢在必行。
在司法改革與司法現代化的進程中,提高法官的素質,實現法官精英化至關重要。可以說,法官的精英化程度是我國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決定性因素,是司法現代化的重要指標。其一,司法改革以革除傳統司法弊端,進行司法制度創新為主要內容,它必然表現為許許多多具體制度的優化變革上;但是要使司法體制、各項司法審判程序和制度的優化變革能夠得以落實,必須以高素質、精英化的法官隊伍為前提!巴椒ú蛔阋宰孕小保F代的司法制度必須由現代型的司法主體去貫徹執行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那些完善的司法制度本身只是一些空的軀殼,只有高素質的司法主體才能賦予其真實的生命力。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司法制度的人素質不夠,再完美的司法制度也只能是理論層面上的,實踐中人們仍無法領略它的種種好處。譬如,為加強刑事訴訟中的庭審功能,使法官不至于形成預斷而使庭審形式化,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便改革了原有的移送全部案卷的做法,規定只移送相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照片。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因素質問題對此無法適應,他們便不得不“穿新鞋,走老路”,違法行事,親自到檢察院要案卷,并要求檢察院在庭審后全部移送案卷。這種做法無疑有違改革的初衷,使本來良好的司法制度未能發揮出應有功效。由此可見,司法改革成功的關鍵不僅在于設計出一些完美的現代司法制度,更在于實現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實現法官的精英化。
其二,法官精英化是實現司法改革目標的必要前提。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力。而要實現公正司法、獨立司法兩大司法改革目標,法官是否精英化為關鍵所在。法官素質對于司法公正意義重大,只有受過系統法律知識教育、具備現代法律意識、擁有高尚道德情操的精英法官,才能準確把握法律精神的蘊含,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并抵制法外因素的不當干預,秉公執法、優質高效地作出公正裁判,從而使個案和整體的司法公正都有所保障。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敗現象的滋生與一些法官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的低下不無關聯。因此,為確保司法公正,必須實現法官的精英化。同樣,高素質的法官群體也是司法獨立能否得以實現的必要保證之一!皬谋韺由峡,司法獨立是一種制度設計,而在更深的層次上,實在不過是一種力量對比所引起的后果而已!眥2}而高素質的、精英化的法官群體是在司法階層中凝聚力量并形成富有自主性、權威性和影響力的職業團體,從而能抗衡不當社會力量干預以保障獨立司法。否則,司法獨立只能是徒具形式。況且,司法獨立固然是賦予法官的一種權力,但它卻需要高超的司法技能為其作支撐。有了獨立的權力但無必要的技能,面對獨立司法的權力反而可能會手足無措,甚至甘愿放棄這一權力,F今我國司法改革盡管強調要獨立司法并給予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而許多法官卻因業務能力不強,難以把握案件的性質,改不了業務上向上級請示、匯報的陋習,這一現象便是例證。它說明了法官低下的業務素質實質上對司法獨立的真正實現構成了障礙。
二、法學繼續教育
法官精英化的重要手段為塑造精英法官,人們往往首先注意到要對我國現行法官選任制度進行改革,并建議提高法官這一職業的從業門檻,如提高法官的學歷要求,對法官人選進行嚴格的考試,從律師、法學教授中直接任命法官等等。筆者以為,為塑造我國的精英法官,除要對現行法官選任制度進行改革之外,還必須重視法學繼續教育,加強法學繼續教育也是塑造我國精英法官的重要手段。這一點可從國外重視對法官的法學繼續教育中得到啟發。
世界各國、地區在實現法官精英化的過程中都十分重視對法官的繼續教育不僅要求法官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學歷。有些國家還明確規定,只有經過專門的法學繼續教育,才能擔任法官這一職務或晉升高一級法官職務。在美國,各州均設有法官培訓和研究中心,負責對新任法官進行上崗教育,對現任法官進行知識、觀念和方法論的更新教育。除接受法律專業性的繼續教育外,每個法官還要在法官培訓和研究中心接受個人品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教育以及各種社會科學理論、有關科學技術的課程教育。在法國,未來的法官在讀完四年大學法律課程后,必須通過由政府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者進入國立法官學校,進行專業培訓,接受細致的指導以深化具體的法律知識,并參加法院所有活動以增強對司法工作的感性認識。日本專設司法研修所負責對法官的繼續教育工作,司法研修所共分三部,第一部培訓現職法官以不斷提高法官的水平;第二部培訓司法研修生,使之成為未來的司法官員;第三部培訓法院的事務官,即司法行政人員。取得法曹資格的人被任命為法官一般要經過10年左右的司法實踐,期間,他們必須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進行四次進修。墨西哥聯邦最高法院設司法培訓學校,培訓大區法庭、初審法院的法官。這些法官在任命后必須進行一年培訓。首都聯邦區高等法院設法官培訓中心,為大學后教育,學制兩年。除大法官外,作為司法人員參加培訓是基本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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