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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風險案例
所謂“被動求職風險”是指由于求職者單方面過失而非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法律風險和職業風險的統稱。如今好工作難求,除了警惕用人單方面設定的求職陷阱之外,求職者更不容忽視由于自身失誤而釀成的職業苦果
案例1:隱私保護,假名投檔“竹籃打水一場空”
王小路(化名)原為某快速消費品公司銷售經理,后因工作不順欲另謀高就,于是王先生在某知名招聘網站上注冊登記并在線填寫了個人簡歷,出于保護個人隱私的考慮,王先生使用了王海鋒作為注冊簡歷的名字,后王先生向某世界500強公司渠道經理崗位在線投遞了個人簡歷,很快并獲得面試通知。獲面試通知當日王先生并沒有透露自己用假名字投檔的事實,而是在經過數日的反復考慮之后向人事部門說明原委,對方回復說“此事要呈報人事總監后再做決定”,后王先生再次電話詢問,對方明確拒絕了王先生的面試請求,王先生為此懊悔不已。
案例點評:本案中王先生隱私保護的意識值得稱許,只是用錯了地方選錯了方式。個人簡歷上的信息作為用人單位評估勞動者是否適崗的重要依據,必須引起求職者高度重視。一旦個人簡歷存在虛假信息,即便拿到offer簽了合同也有可能被用人單位以“欺詐”之名宣布合同無效。本案中王先生完全可以用英文名字來保護隱私,而無需采用假名投檔的方式。
案例2:炫耀身份,畫蛇添足“煮熟的鴨子也飛了”
李先生是吉林大學某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前被上海某知名高校通過人才引進方式錄用為教師,在簽訂聘用合同后,李先生攜妻一同來到上海,學校也為其安置了住房。只是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填寫錄用登記表“文化學歷”一欄時,李先生覺得自己的博士論文很快就會獲得通過,于是在博士后面加了“學位”二字,很不巧的是,后來李先生的博士論文并未獲得通過(博士論文通過才能被授予博士學位),學校得知此事后以錄用登記表存在“虛假”信息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聘用合同,后經勞動仲裁,李某敗訴。
案例點評:李先生之所以敗訴,就是因為過于輕信自己論文能通過,加之炫耀學位的虛榮心,結果加了兩字反而變成了虛假信息,被用人單位抓住了把柄,之前的努力也付諸東流。如果李先生在填寫表格時沒有加“學位”兩個字,仲裁的結局可能是兩樣,因為李先生雖沒有拿到學位證書,但已經拿到了博士畢業證,沒有理由說李先生不是博士。(法律索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取欺詐手段訂立了勞動合同無效;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因此作為求職者在入職填寫各類表格時應充分依據客觀事實,不能確定的可以暫時先空著或待明確后再填,不要憑空想象吃啞巴虧。
案例3:跳槽心切,過度承諾“賠了夫人又折兵”
胡某原為某軟件開發公司工程師,在業務活動過程中認識了另一家同行b公司的人事經理,該人事經理表示公司正在招募像胡某這樣的技術人才,愿意出高薪聘請,胡某為“穩定”新東家,于是向對方承諾將在5日內可以辦妥與原單位的離職手續,雙方隨即簽訂了勞動合同,后該事被原單位知悉,胡某和“新東家”都被告上了仲裁庭,仲裁庭最終裁決由胡某和b公司各承擔50%的損害賠償責任共30萬余元。事后b公司又解除了與胡某的勞動合同。
案例點評:本案中胡某由于跳槽心切,對b公司過度承諾,結果離職不成反倒吃了官司,賠了錢還丟了工作真是得不償失。作為市場上的“跳跳族”,要警惕跳槽風險,避免雙重勞動關系所可能導致的損害賠償風險,建議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附加“附條件生效條款”即以勞動者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終止作為新勞動合同的生效條件,這樣即可以滿足“及時挑槽”之需,同時又避免了法律風險。
求職無小事,求職者需要認真把握求職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多一份細心,少一點粗心,讓類似的求職“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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