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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濰坊公積金貸款新政
濰坊公積金貸款推出委托還款 自動轉賬還房貸
從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為方便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提取本人及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日前我市出臺《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暫行規定》,從2015年開始,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申請辦理委托自動提取還貸后,無需每年再到公積金服務大廳辦理一次還貸提取手續。
根據規定,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支(辦事)機構)自動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內可使用資金,通過市公積金中心內部轉賬的方式直接抵還其每月應還貸款本息。委托自動提取還貸采用一次委托、自動劃轉、足額抵扣的方式。
凡在本市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申請或取得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請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申請辦理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須符合以下條件: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單位及本人正常繳存公積金;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未被凍結;借款人及配偶申請或已取得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為單身或雖有配偶但只申請委托提取本人或配偶公積金賬戶可使用金額用于還貸的,申請條件只考慮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規定要求,已取得公積金貸款,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請的,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自當月開始執行劃轉;在14日之后申請的,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自次月開始執行劃轉。對于新申請公積金貸款,并申請辦理委托自動提取還貸的,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自放款的次月開始執行。
中心工作人員提醒,當借款人及配偶賬戶中可使用公積金余額之和大于本月應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執行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當借款人及配偶賬戶中可使用公積金余額之和小于本月應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本月不執行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待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可使用資金之和大于月應還貸款本息時,再執行自動劃轉。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應保留至少1元的資金。
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可使用資金不足,當月不能執行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的,借款人應及時在合同約定的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中存入足夠償還本月應還貸款本息的資金,由受委托銀行辦理還款手續。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期間,借款人出現逾期貸款的,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暫停,待還清逾期貸款本息的次月恢復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
借款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自動提取還貸申請審批表》;借款人居民身份證(借款人與配偶共同申請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婚姻關系證明);市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可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申請辦理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業務手續,也可于還款期間攜帶有關材料到各分支(辦事)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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