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住房公積金用途放寬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2015〕58號)精神,促進職工住房消費,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下發《關于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的通知》。
該《通知》明確,明確繳存職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不僅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購買住房時所發生的住宅維修基金,以及各類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和工本費等購房配套支出費用,而且可用于償還直系親屬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另外,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職工,委托繳存單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當年度物業費。
此外,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期限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貸款期限放寬為30年;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調到20%。
繳存職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連同職工實發工資、獎金等薪酬計入可支配收入,綜合評價職工還款能力,提高職工實際貸款額度。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單位出具職工收入證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出具房產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的,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不得收取費用。
此前,為方便職工辦事,青海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還簡化了住房公積金業務流程,出臺相關措施:自2015年10月1日起,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均不需要單位審核蓋章。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不再填寫《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再提供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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