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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放寬,自由職業可繳公積金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送審稿擬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
送審稿規范繳存政策,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并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送審稿明確,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公積金可支付物業費
住房公積金擬放寬提取條件,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騙提公積金將被罰款
送審稿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明確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公積金可購地方債券
送審稿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背景
公積金提取渠道偏窄
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繳存總額8.31萬億元,提取總額4.34萬億元,繳存余額3.97萬億元;累計向2300多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4.75萬億元,貸款余額2.88萬億元。
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繳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間資金無法融通,資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不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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