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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出臺2016年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的實施意見》(慶政辦發〔2016〕20號)的有關規定。
大慶出臺2016年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大慶市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繳存人)自2016年7月起,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與大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簽訂《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履行《協議》款項。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繳存人范圍:
1、從事自由職業,有收入且能夠長期繳存住房公積金,年齡滿18周歲,男性未滿60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大慶市居民。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從事自由職業,已封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二、繳存開戶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本市戶口薄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的銀行借記卡或存折。
三、繳存基數和比例的確定及調整
1、繳存基數采用5檔固定標準,繳存人依據自身收入情況確定。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2、繳存基數標準和比例確定后不得隨意調整,可在每年市管理中心下發調整基數文件的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3、市管理中心每年依據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統一調整繳存基數標準。
四、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1、繳存人提供本人的借記卡或存折,與市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市管理中心依《協議》規定按月進行托收。
2、繳存人因個人原因連續3個月未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管理中心將對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予以封存。封存后再啟封的繳存人,需本人持身份證到市管理中心辦理啟封手續。
3、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續6個月欠繳并未履行法定緩繳程序的,將按同期同檔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最高利率計算還款額,在恢復正常繳存并全額補繳后,可再按照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還款額。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
1、繳存人符合《大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慶政發〔2012〕18號)或《大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慶政發〔2012〕17號)的規定,可以申請提取或貸款。
2、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由市管理中心負責。繳存人賬戶變更、封存、啟封、轉移、結息等業務,依《大慶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慶政發〔2008〕25號)執行。
3、繳存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中出具虛假相關材料的,經市管理中心查實,將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繳存人暫停所有公積金相關業務并納入誠信檔案管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未發放貸款的不予發放,已發放貸款的提前全部收回。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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