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2016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2016]74號)精神,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號)文件第四條“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資金運行情況的測算分析,合理安排資金使用計劃,預防資金流動性風險”,結合岳陽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經管委會研究決定:
停止辦理在湖南省外的異地購房提取和貸款業務。按照住房公積金屬地管理的原則,即日起停止辦理在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湖南省外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和貸款業務。
暫停執行岳住委辦[2015]6號文件中“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延后5年的年限”的條款,恢復執行《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岳政辦發[2012]15號)的規定:“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之日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
購買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請貸款首付比例由20%調整為30%,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
因購房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購房期限的認定調整為“以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預告許可證、備案登記卡)的登記時間為準,12個月之內的購房行為,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超出此規定期限將不予辦理”。
以上規定自2016年9月5日起開始執行,以往規定有與本通知相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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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起岳陽住房公積金新政實施
經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從2016年9月5日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政策進行部分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停止辦理在湖南省外的異地購房提取和貸款業務。按照住房公積金屬地管理的原則,即日起停止辦理在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湖南省外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和貸款業務。
二、暫停執行岳住委辦[2015]6號文件中“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延后5年的年限”的條款,恢復執行《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岳陽辦發[2012]15號)的規定:“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之日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
三、購買二套房(及以上)住房申請貸款首付比例由20%調整為30%,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
四、因購房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購房期限的認定調整為“以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預告許可證、備案登記卡)的登記時間為準,12個月之內的購房行為,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超出此規定期限將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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