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2011年1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二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管理,支持云南省內其他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大理州內購買住房,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精神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5〕25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方案的通知》(云建金〔2015〕327號)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異地貸款是指戶籍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在云南省內其他城市就業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大理州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向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大理中心)申請辦理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大理中心所屬各管理部及相關委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受理、初審、審批、發放及回收管理。
第四條 異地貸款資金由大理中心提供,貸款收益歸大理中心。
第五條 繳存地中心須向大理中心出具借款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證明,及時將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變化及工作調動情況通報大理中心;協助大理中心催收逾期貸款。
第六條 異地貸款風險由大理中心承擔,繳存地中心應保證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信息真實無誤;因提供信息不實而造成的風險,由繳存地中心承擔。
第七條 申請異地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在云南省內工作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含)個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及償還貸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必須在商品房購銷合同備案登記完結三個月內或二手住房交易契稅完稅后三個月內提出借款申請,并用所購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云南省內其他城市繳存地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借款人必須印簽《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承諾》;
(六)符合大理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其他相關規定;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異地貸款流程。
(一)借款人到大理中心所屬管理部提出申請,領取《云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云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配偶(相關人)收入證明》。
(二)開具相關證明。借款人持《云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到繳存地中心如實填寫并加蓋繳存地中心公章,持《云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配偶(相關人)收入證明》到工作單位如實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勞資部門章(附近期連續六個月工資收入明細),以上證明有效期為開具之日起一個月內。
(三)審批。借款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冊、婚姻狀況證明文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離異、喪偶者須提供未再婚申明,有效期1個月;單身者須提供未婚聲明,有效期1個月)、商品房購銷合同(需公證、登記備案)、首付款發票(收據)或二手房交易合同、契稅完稅發票、個人征信查詢報告(夫妻雙方)、抵押物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云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云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配偶(相關人)收入證明》原件、復印件一式二份及其他材料到大理中心所屬管理部辦理審批手續,貸款經辦管理部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告知借款人。
(四)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書面文件。
(五)辦理房屋抵押(預)登記。借款人持相關抵押登記書面文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預)登記,并將辦妥抵押(預)登記材料轉至異地貸款經辦管理部。
(六)放款。房屋抵押(預)登記后,且《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承諾》印簽完整,并返回大理中心經辦管理部后,由大理中心委托的銀行放款,其中購買商品房的由受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賬到開發商在銀行開立的賬戶,購買二手房的由受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賬到借款職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九條 異地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參照大理本地職工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及以上)未能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大理中心可要求繳存地中心協助,按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劃應還款項,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同時終止借款合同。
第十一條 因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的貸款,經查實后,應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及時向繳存地中心通報,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2月1日起試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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