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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公積金提取條件
盤錦公積金提取條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等等,以下是詳細的內容,歡迎閱讀!
盤錦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2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2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2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承擔。
盤錦公積金提取流程
職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核心審核—管理核心指定的`銀行窗口辦理提取業務(現金支票)—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
盤錦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條件
非房屋類提取條件: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盤錦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房屋類提取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全額納稅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
3、契稅稅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相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手續
四、購買二手房的
1、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
2、契稅發票
3、二手房交易票據。
五、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1、借款合同
2、年度內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
盤錦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類提取材料:
一、職工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離、退休證明(原件、復印件)。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
三、職工出境定居的
提供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可以提取公積金。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出具職工死亡證明
2、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遺囑。
注:申請辦理提取手續,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進行封存,待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后,再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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