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宅增設電梯提取公積金規定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的通知》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現將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作出有關事項通知,以下是詳細介紹!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6]11號)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現將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取條件
出資增設電梯業主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提取其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二、提取額度
繳存職工夫妻雙方合計提取總額不超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費用扣除政府補貼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三、提取時限
自電梯使用注冊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四、辦理流程
(一)項目備案。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者或委托代理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增設電梯工程費用分攤方案、增設電梯相關費用發票、政府補貼憑證(不享受政府補貼的無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申請表(見附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二)職工提取。項目備案后,繳存職工或其配偶攜帶《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加蓋單位預留印鑒)、房屋不動產權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以上提取規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4日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本數,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 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
房產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編制補貼資金計劃。
規劃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監管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安全管理、監督檢驗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資金補貼計劃撥付資金。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矛盾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 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二)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分攤方案;
(三)確定電梯使用單位。自行管理的.,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使用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四)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資金補償方案。
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
第六條 業主可根據所在樓層、面積等因素分攤資金,分攤比例由出資的全體業主協商確定;
出資增設電梯的業主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既有住宅原建設單位可以出資增設電梯。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 本幢或本單元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者(以下稱為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建設者自行辦理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
建設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單元中推選1—2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選擇原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服務機構為代理人。
建設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建設者應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就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和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對公示情況,由建設者形成公示報告。
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建設者應當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并在公示報告中載明與異議人的協商情況。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者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本單元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四)增設電梯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及地質勘查報告;
(五)符合國家設計規范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書面協議;
(七)公示報告以及與異議人協商情況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建設者應當按規定向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及資質證書;
(四)監理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五)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增設電梯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及地質勘查報告、設計單位出具增設電梯的相關建筑、結構施工圖及計算資料;
(六)建設資金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增設電梯影響消防安全的,建設者應當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設計備案;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須到人防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并提交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機房(機器設備間)和井道布置圖等技術資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設者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建設、人防、消防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建設者應當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逾期不辦理使用登記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者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者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對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區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設電梯的,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市、區政府對國家、省、市級勞動模范,軍烈屬,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特殊困難家庭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優先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房產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區房產部門對補貼申請按季度匯總審核后,區財政部門安排補貼資金,由區房產部門將補貼資金匯入業主賬戶。市級補貼資金由區財政先行墊付。
區房產部門于每年年初向市房產部門申請上一年度市級補貼資金。市房產部門審核匯總后編制市級補貼資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將市級補貼資金撥付至區財政。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三條 出資增設電梯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提取額度不超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費用扣除政府補貼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第二十四條 出資增設電梯中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支付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第二十五條 因增設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赌暇┦屑扔凶≌鲈O電梯暫行辦法》(寧政規字〔2013〕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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