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蒙古通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20xx年通遼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管辦《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內房金監字[2007]1號)精神和《通遼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情況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職工20xx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最低不得低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67號)規定的各地標準,最高不得超過通遼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4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三倍,即11742元。
三、各單位要在繳存年度開始前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核定工作,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當年不變。
四、各單位繳存2016年住房公積金時,若政府及統計部門尚未公布本市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和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可暫按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標準執行;待2016年度新標準確定后按照新標準執行,并將當年已繳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補齊,不得以本年度繳存基數標準未確定為由欠繳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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