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興安盟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與程序指南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70%,但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
一次性結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70%,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貸款本息余額。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解決家庭困難的,職工及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申請事由當年實際發生的金額。
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采取轉賬方式支付,提取金額原則上以百元取整。
興安盟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并向所在單位提交相關提取憑證。
(二)單位專管員應當對提出申請的職工身份、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條件、所附證明材料等內容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預留印鑒。
。ㄈ┞毠こ帧蹲》抗e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提取憑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手續。
。ㄋ模┕芾碇行氖芾砺毠ど暾埡,對提取條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提取條件或所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復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ㄎ澹⿲视杼崛〉,管理中心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因特殊情況需由單位代職工統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提供申請提取的職工花名冊、公積金專管員身份證及復印件;職工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并在所有證明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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