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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讀吉安公積金異地

        時間:2020-12-19 18:47:12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解讀吉安公積金異地

          總則

        解讀吉安公積金異地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統一住房公積金業務規范,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省建設廳《關于住房公積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和監督等業務管理行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自愿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是指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由于學習、病傷及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不包括離、退休職工、港澳臺及外籍職工。

          第三條 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具有義務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長期住房儲金,屬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專項用于職工住房消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ǘ└鶕巨k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ㄎ澹⿲徸h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 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 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 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 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 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保障資金安全、提高效率、優化服務。

          各縣(市)辦事處負責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的本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二章 繳存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受委托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專戶。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為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應填寫和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三)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證書副本及復印件;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其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除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職工被重新錄用時,錄用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繳存人調入、調離本市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異地轉移。

          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U存人轉入單位為繳存人辦理繳存登記,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繳存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ǘ├U存人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申請書》,轉入單位簽章確認后,連同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送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聯系函》。

         。ㄈ┺D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申請書》、身份證及原住房公積金繳存有效憑證復印件及《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聯系函》一并發送至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四)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送的資料進行審核,無誤后,根據繳存人委托,將轉移資金轉賬或匯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并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送《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辦結單》及銀行轉賬或匯款票據復印件。

         。ㄎ澹┺D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轉入的資金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并告知繳存人。

          第十三條 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注銷轉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賬戶余額按銷戶提取的計息規則計結利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同城轉移手續:

         。ㄒ唬├U存人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的;

         。ǘ﹩挝缓喜ⅰ⒎至⒌;

         。ㄈ├U存人所在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后,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轉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四)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集中封存管理的繳存人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ㄎ澹┢渌枰k理轉移的。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D出單位經辦人或繳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ǘ┳》抗e金管理中心審核資料,為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后,應分別向轉出和轉入單位提供已辦妥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暫時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封存手續:

         。ㄒ唬├U存人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解除人事關系的;

         。ǘ├U存人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繳存人工資的。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封存,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為繳存人辦理個人明細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八條 對于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解除人事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轉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

          第十九條 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封存期間,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照常計結息;符合提取或轉移條件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轉移。

          第二十條 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在辦理當月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的同時辦理匯繳變更手續,確定當月匯繳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將封存狀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恢復為正常繳存狀態。

          第二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中央、省屬駐市單位的計算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主管部門所在地及工作部門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的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擬訂,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根據本地實際,限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按月在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單位為職工繳存連同代扣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并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住房公積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歸集。

          第二十五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但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于3%。

          第二十六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消、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1999年4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市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繳存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轉移、封存和支付等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與繳存單位、職工每年對帳一次。在年度結息后30日內向繳存單位提供對帳單。單位應當及時公布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清單。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計息,按年結算。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后本息自動轉存,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支取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 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 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 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提取

          第三十一條 提取條件及額度

         。ㄒ唬┓卿N戶提取。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保留不低于500元的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結構,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購買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再次購買住房提取公積金必須間隔5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尚不足的,在征得被提取人同意后可以提取配偶、父母、未購房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提取之和不得超過購房的總價款;

          2、提前還清全部購建房貸款(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但其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住房貸款最后一次的還本付息數額;

          3、租賃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或房租加物業管理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額=(月房租-月家庭工資收入×20%)×12或提取額=(月房租+月物業管理費-月家庭工資收入×30%)×12;

          4、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以職工所在地規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為準,可以每半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以彌補差額。

          (二)銷戶提取。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并注銷個人帳戶:

          1、離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3、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兩年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在職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二條 提取截止時間:

         。ㄒ唬┵徺I一手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的,截止到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一年之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的,截止到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兩年之內;

         。ǘ┵徺I二手房:截止到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時間一年之內;

         。ㄈ┵徺I房改房:截止到成本價買賣合同簽訂時間一年之內;

         。ㄋ模┰旖、翻建自住住房:截止到《建設規劃許可證》發證一年之內;

         。ㄎ澹┐笮拮宰∽》浚航刂沟椒课蓁b定部門出具《房屋鑒定通知書》所載明的時間一年之內;

          (六)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截止到個人提供集資建房合同簽訂時間一年之內。

          提前全部償還購建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時間可截止到銀行提供的全部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憑證時間的30日內。

          第三十三條 辦理程序:

         。ㄒ唬┞毠は蛩趩挝惶岢錾暾;

          (二)單位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單》,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ㄈ┞毠け救嘶騿挝晃写砣顺帧蹲》抗e金支取申請單》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ㄋ模⿲嵭衅飘a、解散、改制的單位,職工可持相關證明,直接到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提取手續。

          第三十四條 提取人到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提取時,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單》和以下資料:

         。ㄒ唬┰诼毬毠ぃ峁┍救松矸葑C原件。代他人領取的,需同時提供代領人身份證原件;

         。ǘ┮苑课莓a權人配偶身份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在同一戶籍的戶口簿;

         。ㄈ┵徺I一手房的:在本市購買住房的,提供經房管交易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付款憑證(預付款不得少于購房總額的30%,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為10%)的原件,預付款憑證應為銷售方出具的稅務專用憑證;在異地購買住房的,提供《房屋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的原件;

         。ㄋ模┵徺I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契稅證》的原件;

          (五)購買房改房的,提供房改房成本價買賣合同、成本價買賣合同審批表及付款憑證;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及費用支付憑證的原件;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鑒定通知書》及費用支付憑證的原件;

         。ò耍﹨⒓訂挝患Y建房的:提供政府授權部門批準的集資建房文件和發改委批準的項目文件,個人集資建房合同和有效付款憑證;

         。ň牛╇x休、退休的職工:提供離休、退休審批表或《離休證》、《退休證》或社保局頒發的《養老金待遇證》;

          (十)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以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失業證明原件;

         。ㄊ唬﹩挝灰蚱飘a、解散、改制,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兩年的職工: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出國、出境定居的職工: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定居證明或當地戶籍注銷證明的原件;

         。ㄊ┞毠に劳觥⒈恍嫠劳龌虮恍媸й櫟,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被宣告死亡證明或被宣告失蹤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

         。ㄊ模┨崆叭績斶購建住房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全部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憑證;

         。ㄊ澹┓孔、物業管理費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賃證、實際支付租金憑證、實際支付物業管理費憑證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的原件;

          (十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發放的繳存人家庭特困證明。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對職工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提取的職工。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為職工辦理轉帳支付手續。

          第四章

          貸款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貸款對象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產權自住住房資金不足,可自主選擇在本市范圍內購房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中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一) 委托人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二) 受委托人是指受托銀行;

          (三)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

          (四) 抵押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五) 抵押權人是指委托人;

          (六)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七) 質權人是指委托人。

          第三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應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一年以上,且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降低繳存比例的。

          (二) 具有當地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

          (三) 購買自住普通住房;

          (四) 提供經房管交易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規定支付首期付款。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的,首付款為不低于所付全部價款的10%;

          (五)借款申請人或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

          (六) 提供貸款委托人認可的擔保方式;

          (七)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證、質押三種。

          (一) 抵押

          1、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住房的,借款人應以所購住房或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擁有的房產的現值全額設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應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擁有產權的房產的現值全額進行抵押。

          2、以預購商品房作抵押物的現值應依據購房合同(協議)注明的購房總價款進行確認;以二手房作抵押物的現值應以房地產評估報告注明的房屋評估現值與契稅完稅憑證注明的計稅金額的低者進行確認。抵押物價值確需評估的,應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并持規定材料到當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取得抵押權屬證明。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應辦妥所購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以共有住房設定抵押的,應征得房屋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二) 保證

          借款人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權屬證明之前,由房地產開發商提供抵押加階段性擔保,房地產開發商應在委托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將不低于借款金額10%的保證金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委托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帳戶內。至借款人辦理房屋產權證,抵押權人取得房屋抵押權屬證明后,轉為個人產權進行抵押。

          (三) 質押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質物應是借款申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定期存單或憑證式國債。質權人應對出質人提交的質物進行查詢和認證,質權人應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到定期存單開戶銀行或憑證式國債認購銀行辦理質押期間的質物凍結止付手續。以共有質物質押的,應取得共有質物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 借款人及配偶的戶口薄、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件等的原件與復印件;已支付總價款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或契稅完稅憑證;

          (二) 借款人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具有固定經濟收入的證明及單位同意代扣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承諾;

          (三) 購買一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一年內商品買賣合同;

          (四) 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的一年內合同及契稅證或房產證;

          (五) 異地購買住房的,提供經購房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的一年內合同及契稅證或房產證;

          (六) 自建住房的,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三年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及預算書;

          (七)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一年內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及工程估價文件或預算書;

          (八) 翻建、大修共有產權房屋的,借款人應提供本人所占份額的證明和其他共有產權人同意以全部產權作抵押的證明;

          (九) 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每戶在未還清貸款之前不能再次貸款;再次購買自住住房還清貸款后可申請再次貸款。因購房已支取了住房公積金的,三年內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人民銀行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借款人或其配偶有連續三次(含)以上、累計六次(含)以上的還款逾期記錄,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 貸款額度的核定:

          貸款額度=借款人夫妻雙方月工資之和×50%×12×貸款年限;

          (二) 每筆貸款額度不超過一手房抵押物現值的80%、二手房抵押物現值的60%或不高于質物票面價值的90%。

          (三)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按比例降低幅度同比核定貸款額度。

          第四十三條 貸款最高額度和期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據市場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擬訂標準,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于將到離、退休年齡的借款人,其貸款期限只能計算到借款人退休后三年內。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則作相應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含1年)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則從下年初開始,按調整利率執行。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用期房進行抵押的,委托人根據借款人提供的開發商賬號,將貸款資金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內;用現房抵押的,委托人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內。

          第四十七條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按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人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如需提前歸還貸款本息,須正常還款6個月后,可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或利用自有資金提前歸還不少于2萬元本金的部分貸款。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借款人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和其法定繼承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其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五十條 借款人采取抵押方式貸款的,必須將抵押物的價值全部用于貸款抵押。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轉讓、變賣、饋贈或再抵押,并負責維修、保養。如遇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借款人應及時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并變更抵押物。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一條 權利出質后,在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出現遺失、損毀,由質權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五十二條 受托人應按照貸款合同的規定發放住房貸款 ,由于受托人的責任影響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受托人應按影響天數,每天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二點一的違約金。

          第五十三條 貸款期內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受托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按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五十四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監督

          第五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第五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及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五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年度預算支出總額,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第五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個人查詢系統,逐步實現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第五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市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年審制度,督促單位按時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職工有權督促所在單位履行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義務,對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有權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委托銀行公積金運營情況進行檢查,并且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約定的有關業務。

          第六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于每年的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權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存儲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得拒絕,不得收取查詢費,工本費除外。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 行政執法及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行政執法主體。

          第六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行政執法職責:

          (一)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單位未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限期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逾期拒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ㄈ⿲挝晃唇o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

          第六十六條 受委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行為,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受委托銀行在承辦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時,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限期追加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二) 用住房公積金為單位、項目提供擔保的;

          (三)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吉安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吉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吉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委托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吉公金管字[200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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