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上海外籍人員等參加公積金的制度政策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的新要求,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按照規定分別辦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原《上海市居住證》B證)、《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在本人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照本市現行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二、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情況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三、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在本市發生購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業費等住房消費時,可按照本市現行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執行。
四、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將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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