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江蘇東臺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及繳費基數細則將進行調整。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憑證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本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名下無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原件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3.其他憑證要求以《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為準。
4.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
二、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額度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500元;已婚職工夫妻雙方合計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000元。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自2015年7月1日起,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職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月平均工資總額=年度工資總額/12。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績效)、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
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口徑調整。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仍為12%;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仍為8%-12%,繳存比例未達到8%的應調至8%。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一律為20%。
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職工實際工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執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繳存工資基數應按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東臺最低工資標準為1460元)。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上限從11700元調整至1300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當年未公布的暫時按上年度公布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執行)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高于全市繳存基數上限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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