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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為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今,擔保已成為當前住房公積金信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如何通過擔保方式的選擇及創新來最大程度上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擔保抵押。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以下四種,借款人可以根據貸款需要選擇:
(一) 保證擔保
由保證人(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保證合同。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二) 抵押擔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擁有房產作為抵押擔保。 抵押物屬共有財產時(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應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物的,應出具權利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或承諾書)。
權屬不明或有爭議、危房、已經或將要納入拆遷范圍以及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產不能作為抵押。 抵押物按規定應當進行評估。
抵押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抵押合同。
房產抵押應當依法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或預抵押備案證明。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三) 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應當達到貸款額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擔保后,在保證期間,保證人不能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金額達到貸款余額80%的標準時,其保證人自動解除保證。
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保證合同。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四) 質押擔保
借款人用國債、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作質物進行足額擔保。出質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質物凍結、止付手續,質物由公積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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