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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何區別?
工傷保險知識問答
問: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何區別?
答:工傷保險是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險種之一。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商業保險。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保險的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后,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2.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3.保險的項目和水平不同。
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訂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項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險管理體制不同。
工傷保險是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社會保險法規的調整范疇。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由金融單位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范圍。因此,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問: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何區別?
答:工傷保險是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險種之一。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商業保險。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保險的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后,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2.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3.保險的項目和水平不同。
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訂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項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險管理體制不同。
工傷保險是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社會保險法規的調整范疇。人身意外傷害險是由金融單位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范圍。因此,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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