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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規定
對工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有哪些規定?
(1)上海市工傷保險醫療機構為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約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對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用應當按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并按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以下簡稱《三個目錄》)進行結算。
(2)上海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執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按照規定進行調整的,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醫療保險局提供的調整內容核定并公布。
(3)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上海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公布后,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發生超出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但在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內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報銷。
工傷人員因情況特殊,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用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人員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
(4)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和工傷人員工傷復發需治療的,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因特殊情況用現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須經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審核,并由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者《醫療費用核定憑證》,作為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人員醫療費用的核定憑證。
(5)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前,由醫療機構按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差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從工傷保險基金劃轉至醫療保險基金。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需住院治療的,應當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就診,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按規定執行。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確認不屬于工傷復發的,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當按照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處理,工傷人員可憑《工傷復發確認書》到原就診醫療機構重新辦理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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