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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出車禍,算是工傷嗎?
單位旅游遭意外,算工傷嗎?yjbys小編收集了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律師趙靜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出了車禍,單位給她申請工傷,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的決定。趙靜認為,該決定存在片面理解,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并重新作出認定。2月5日,該案在新北法院審理。據初步了解,這是我市審理的首例因在單位旅游中發生意外傷害而產生工傷認定爭議的案件。
趙靜是江蘇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去年9月,所里組織去山西旅游,途中,她和同事們乘坐的大巴發生連環追尾事故,多人受傷,她傷得最重,頭頸部猛撞到車靠背上,被診斷為頸椎棘骨折。
趙靜主要的業務就是勞動工傷維權案件,她想,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一份司法解釋,將下班買菜行為都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像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應也可以。為此,她決定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對此很支持。去年10月,單位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她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12月5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趙靜不服,今年1月13日訴至新北法院。
2月5日的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于法律適用問題。
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的依據是2個法規: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2005年江蘇省人社部門《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對此,趙靜提出了反駁。她說,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應高于省人社部門的意見,新法也應優于舊法。自己在工作時間參加單位組織且提供經費的旅游,屬于單位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指出,新的司法解釋與省人社部門的處理意見不矛盾,新的司法解釋關于“單位組織的活動”,并沒有明確包括旅游。
“單位組織旅游是為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是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可視為職工工作的延續。”趙靜辯稱,對于工作原因的解釋,不能僅僅從活動特征和活動內容進行判斷。雖然該活動具有旅游休閑的特征,但所有活動內容都是單位事先安排、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并承擔旅游費用的單位行為,并非原告個人私人行為!豆kU條例》的立法原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無惡意勞動者在勞動中獲得救濟的權利,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認定工傷的條件應當作寬泛的解釋。
“我花去的醫療費并不算多,打官司一是主張自己的權利,二是覺得這個案件有典型意義。”趙靜說,雖然單位組織的旅游中發生意外傷害不是很多,但畢竟有人會碰上。
因爭議較大,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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